cap599KIn effect第599章,附屬法例K/hk/cap599K!zh-Hant-HK2020-12-24legislationzh-Hant-HKDoJ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
《預防及控制疾病(使用疫苗)規例》
(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》([第599章])[第8條]訂立)[2020年12月24日][]
1.生效日期本規例自2020年12月24日起實施。[]
2.釋義在本規例中 ——申請認可者 (authorization applicant)就應某人的申請而批出的認可而言,指該人;局長 (Secretary)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;使用 (use)就疫苗而言,包括分發、供應、要約供應、管有、處方、配發和施用;非註冊疫苗 (non-registered vaccine)指未經註冊的疫苗;指明目的 (specified purpose)指 ——(a)執行一項由政府推行的計劃的目的,該計劃旨在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緊急施用認可疫苗,以預防、抵禦、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,或緩解指明疾病所引致的嚴重或可危及性命的病況;或(b)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其他合理目的 ——(i)關於使用認可疫苗以預防、抵禦、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,或緩解指明疾病所引致的嚴重或可危及性命的病況;及(ii)由局長指明的;指明疾病 (specified disease)指2019冠狀病毒病,即本條例[附表1]第8A項所指明者;疫苗 (vaccine)指符合以下說明的藥劑製品 ——(a)含有抗原性物質,或用意為在對某人施用該製品之後,刺激該人體內產生抗原性物質;及(b)用意為刺激某人的免疫系統,以產生對指明疾病的免疫力;接種者 (recipient)就疫苗而言,指屬該疫苗施用對象的人;《[第138A章]》 ([Cap. 138A])指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》([第138章,附屬法例A]);註冊 (registered)指根據《[第138A章]》[第36條]註冊;認可 (authorization)指根據[第3(1)條]批出的認可;認可疫苗 (authorized vaccine)指根據[第3(1)條]認可的非註冊疫苗;藥劑製品 (pharmaceutical product)具有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([第138章])[第2(1)條]所給予的涵義;顧問專家委員會 (advisory panel)指根據[第9條]委出的委員會。[]
3.局長可為指明目的認可疫苗(1)為預防、抵禦、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,或為緩解指明疾病所引致的嚴重或可危及性命的病況,局長可應申請而為指明目的,認可非註冊疫苗。(2)上述申請須 ——(a)由以下人士提出 ——(i)如疫苗符合第[(4)(a)(i)]款提述的條件——就該疫苗而言屬《[第138A章]》第[36(1)(a)]、(b)或(c)條所描述的人;或(ii)如疫苗符合第[(4)(a)(ii)]款提述的條件 ——(A)第(i)節所描述的人;或(B)在香港以外的該疫苗的製造商,或該製造商的分支機構、附屬公司、代表、代理人或分發商;及(b)按局長指明的方式提出,並附有局長指明的資料。(3)局長認可疫苗之前,須在顧及顧問專家委員會的意見下,考慮 ——(a)疫苗的安全性;(b)疫苗的效能;及(c)疫苗的質素。(4)局長只可在以下前提下認可疫苗 ——(a)該疫苗符合任何以下條件 ——(i)有在香港以外某地方的、職能為批准供在該地方使用的藥劑製品的規管機構,已批准該疫苗施用在人體上(但並非屬實驗或試驗性質),包括作緊急使用,而不論該項批准是否受制於任何條件、局限或限制;(ii)該疫苗列入世衞的緊急使用清單,或列載於世衞所公布的資格預審疫苗清單;(b)局長認為,為了緊急提供該疫苗以應付指明疾病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威脅,有關認可屬必要,並且是符合公眾利益的;及(c)局長認為就指明目的而言,該疫苗屬以下疫苗以外的另一選擇,或沒有以下疫苗供應,或以下疫苗供應不足:經註冊的疫苗或其他認可疫苗。(5)局長就尋求認可的申請作出決定後,須 ——(a)將有關決定以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人;及(b)如局長拒絕申請——在該通知中述明拒絕的理由。(6)局長如決定批出認可,則須就該項認可在憲報刊登公告,公告須述明 ——(a)認可的疫苗的名稱;(b)該項認可的生效日期;(c)申請認可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;(d)該疫苗的製造商的名稱及地址;及(e)根據[第4條]對該項認可附加的條件(如有的話)。(7)在本條中 ——批准 (approve)包括授權和准許(不論實際如何稱述)。[]
4.規限認可的條件(1)局長可在顧及顧問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後 ——(a)對認可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;(b)更改該條件;或(c)撤銷該條件。(2)局長如更改或撤銷對認可附加的條件,則須 ——(a)將有關更改或撤銷,以書面通知申請認可者;及(b)就有關更改或撤銷,在憲報刊登公告。[]
5.認可的有效期(1)疫苗的認可 ——(a)在[第3(6)(b)條]提述的日期生效;及(b)在以下情況下,即不再有效 ——(i)該項認可根據[第6條]撤銷;或(ii)如該項認可沒有如此撤銷——第(2)款提述的期間屆滿。(2)為施行第[(1)(b)(ii)]款,有關期間是有關認可的生效日期後的12個月期間,但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,將該期間延長,而每次延長的期間,不可多於6個月。[]
6.撤銷認可(1)局長可在顧及顧問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後,撤銷認可。(2)在不局限第(1)款的原則下,如有以下情況,局長可撤銷認可 ——(a)局長認為有關認可疫苗的風險,大於其裨益;或(b)對該項認可附加的某條件不獲遵從。(3)局長如撤銷認可,則須 ——(a)將有關撤銷以書面通知申請認可者,並在該通知中述明撤銷的理由;及(b)就該項撤銷在憲報刊登公告。[]
7.疫苗的使用(1)《[第138A章]》[第36(1)]及[38(1)條]及[附表5]第12段(有關條文),並不就以下事宜而適用 ——(a)由某人根據一份政府合約,向政府供應非註冊疫苗;或(b)某人為執行一份政府合約,而管有非註冊疫苗,不論執行者是該人或另一人亦然。(2)如認可疫苗是為指明目的而使用,則就此而言,有關條文並不適用。(3)如認可疫苗是為指明目的而施用於在香港的接種者的,則局長須訂立機制,以監察任何發生在該等接種者身上的、與施用該疫苗相關的不良情況。(4)在本條中 ——政府合約 (Government contract)指政府屬訂約一方的合約。[]
8.施用認可疫苗須取得知情同意(1)每名負責為指明目的而對某接種者施用認可疫苗的人,均須確保在如此施用該疫苗之前 ——(a)以下的人已獲告知,該疫苗根據本規例獲認可而非註冊,以及局長所指明的任何其他資料 ——(i)該接種者;或(ii)如該接種者在法律上沒有能力對施用該疫苗一事給予同意(相關同意)——在法律上有能力代表該接種者給予相關同意的人;及(b)(a)(i)或(ii)段(視情況所需而定)提述的人已給予相關同意。(2)就本條而言,某人如符合以下情況,即屬負責對某接種者施用認可疫苗 ——(a)該人對該接種者施用該疫苗;或(b)該人屬監督對該接種者施用該疫苗的註冊醫生。(3)法律或其他規定對負責施用認可疫苗的人施加的其他責任,不受第(1)款影響。[]
9.顧問專家委員會(1)行政長官可委出一個委員會,組成委員會的人士,須獲行政長官認為具備相關專門知識,以就施行[第3(3)]、[4(1)]或[6(1)條]向局長提供意見。(2)凡顧問專家委員會成員就施行[第3(3)]、[4(1)]或[6(1)條]提供意見,而真誠就提供意見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,該成員無須為該等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。(3)政府為第(2)款提述的作為或不作為負有的法律責任,不受該款影響。[]9A.某些委員會及顧問團成員的豁免(1)凡第(2)款指明的委員會或顧問團的成員就 ——(a)為指明目的而使用認可疫苗;或(b)於認可疫苗為指明目的而施用於在香港的接種者後,發生在該接種者身上的臨牀事件,向政府提供意見,而真誠就提供意見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,該成員無須為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。(2)有關委員會及顧問團如下 ——(a)由衞生署設立的、名為“新冠疫苗臨床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”的委員會;(b)由衞生署設立的、名為“新發現及動物傳染病科學委員會”的委員會;(c)由衞生署設立的、名為“疫苗可預防疾病科學委員會”的委員會;及(d)由行政長官為向其提供關於指明疾病的意見而委任的、名為“行政長官專家顧問團”的顧問團。(3)政府為第(1)款提述的作為或不作為負有的法律責任,不受該款影響。([2021年第234號法律公告])[]
10.司法管轄權及豁免(1)第(2)款適用於作出以下作為的人士(有關人士) ——(a)為指明目的處方或配發認可疫苗,以對接種者施用;或(b)負責為指明目的而對接種者施用認可疫苗([第8(2)條]所指者)。(2)凡有關人士真誠就施用有關疫苗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,因此對接種者造成損失或損害,則在該等損失或損害是由固有風險所引致的範圍內,該人士無須為該等損失或損害承擔民事法律責任,上述固有風險指關乎施用該疫苗的安全性的風險,而該風險可歸因於該疫苗在製成時具有的固有特性。(3)政府為第(2)款提述的損失或損害負有的法律責任,或該款所不適用的人為該款提述的損失或損害負有的法律責任,均不受該款影響。(4)凡有認可疫苗為指明目的而施用,如該疫苗的接種者就該疫苗提出申索,則香港法院對該申索具有專有司法管轄權。[]
11.若干公告並非附屬法例根據[第3(6)]、[4(2)(b)]、[5(2)]或[6(3)(b)條]刊登的公告,不是附屬法例。[]12.失效日期(1)本規例在2022年12月23日午夜失效。(2)儘管有第(1)款的規定,[第2]、[9(2)]及[(3)]、[9A]及[10條]在本規例失效後繼續有效,猶如該等條文未有失效一樣。([2021年第234號法律公告])[]